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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相关法律简析
发布时间:2018-07-16   查看次数:1657
(一)《邮政法》主张“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1、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和汇款。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快件。
3、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4、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漏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
《邮政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1、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一条)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二)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2、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的定义)
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是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是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是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快递企业的专门要求
1、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2、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信件字样,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第五十六条)
3、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快递企业,《邮政法》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三条)
(四)快件验视制度
(五)其它规定
1、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条第三、四款)

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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